《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实施大病保险减轻居民医疗负担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6-01-15 23:10:24 编辑:郝莉娜 责编:王丹
从2026年1月1日起,《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旨在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保障水平。
《办法》提出,大病保障是对所有参加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大病保障坚持专款专用、可持续等原则,各县市区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进行筹资,其中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2∶8,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5∶5,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7∶3。
《办法》明确了大病保障资金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其中,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进入大病保险报销阶段的,在现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内承担20%报销。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的人员,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所产生的费用,由大病保障资金支付。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以及超过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
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疾病,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
属于罕见病目录内、但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疾病,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
《办法》强调,大病保障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大病保障资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级医保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做好大病保障制度与基本医保“三重保障”制度的衔接,确保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严厉打击套取、骗取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
记者 闫景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