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卖药”要不得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4-06-29 09:49:46 编辑:李 娜 校对:郝莉娜 责编:王丹

近年来,随着我国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吸毒人员和贩毒分子获取传统毒品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处方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满足吸毒瘾癖,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麻精药品究竟是“药品”还是“毒品”?

2023年8月12日,被告人郝某某向张某贩卖盐酸丁丙诺啡1片。同年8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向白某某贩卖盐酸丁丙诺啡7片。同年9月23日,被告人郝某某向高某某贩卖盐酸丁丙诺啡3片。同年9月24日,府谷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郝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疑似盐酸丁丙诺啡54片,约重3.854克。经取样鉴定,从检材中检出丁丙诺啡成分。

府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盐酸丁丙诺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以被告人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该药常适用于各种术后疼痛、癌性疼痛、烧伤痛、肢体痛、心绞痛等,也可作为戒瘾的维持治疗,能够暂时缓解吸毒者在毒瘾发作时的症状,通常被戒毒所用于对戒毒者短期与早期的脱毒治疗上。但由于它极易形成依赖的特性,因此国家对其适用情况的控制也极为严格,把其作为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属于毒品范畴。近年来,该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府谷县人民法院对此类涉毒犯罪秉持零容忍态度,通过对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从严惩治,提高人民群众对此类毒品犯罪行为的认知,保护人民群众免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滥用之害。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如不按医嘱滥服滥用同样会形成毒瘾,药品也能变成毒品,擅自贩卖一样会触及刑法的高压线,合理合法使用麻精药品,切莫以身试法,让自己身陷囹圄。

通讯员 刘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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