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失引发火灾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5-04-09 08:55:50 编辑:李小龙 校对:李娜 责编:王丹

气温回升、天干物燥,森林火灾也进入了集中高发时段。广大群众应知晓,因个人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期,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

基本案情

3月16日,府谷县黄甫镇村民王某在掏玉米茬时抽烟,并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弃,从而引燃杂草,后因风力增大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131.43亩,各类林木死亡2023株,造成经济损失113652元。

3月30日,府谷县某工贸公司员工王某某在公司大门口外,通过将垃圾点燃的方式清理垃圾和杂草,之后因风力增大,火势蔓延至林地,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105.79亩,各类林木死亡1451株,造成经济损失134240元。

法官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结合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法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随意使用明火,用火时务必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避免因疏忽大意铸成大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郭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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