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务工被辞退,工资能要回吗?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5-08-14 08:54:46 编辑:李小龙 校对:康敬卓 责编:王丹

2024年3月24日,年满60周岁的苏大叔与榆林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高某通过口头约定从事保洁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因工资未能协商一致,该物业公司辞退了苏大叔并拒绝支付工资。苏大叔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遂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苏大叔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双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男工人年满6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本案中苏大叔入职时已年满60周岁,不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且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形成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关于劳务报酬,因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日工资100元标准,法院参照陕西省府谷县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2160元/月),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判决被告支付14天的劳务报酬1386元;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因该等请求权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基础,在双方仅构成劳务关系的情形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龄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再成立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这一区别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范围: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主要享有劳务报酬请求权,而无法主张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等权益。

(榆林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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