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陷囹圄 男子提供账户洗钱并私吞赃款获刑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5-12-26 09:44:23 编辑:李小龙 校对:康敬卓 责编:王丹

今年2月11日,诈骗分子联系陈某,声称可为其发放269万元贷款,诱使其配合“刷流水”。陈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向对方提供了本人银行账户。

随后,诈骗分子将2.97万元赃款转入陈某账户,陈某将其中1万元转给诈骗团伙下线,并私自截留1.07万元据为己有。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冻结了陈某账户内剩余的0.9万元,并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赃款,数额达2.9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其以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1.07万元,数额较大,亦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讯员 郭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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