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丨医疗保障法出台 这些看点值得关注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26-08-29 00:49:28 编辑:张倩 校对:郝莉娜 责编:王丹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题:医疗保障法出台 这些看点值得关注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彭韵佳、李恒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医疗保障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专门法律,医疗保障法如何更好保障公民平等享有医疗保障权益?如何为优化医保服务提供法治保障?“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看点一:聚焦公民医保权益,筑牢多层次全民医保体系
医疗保障法明确了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保障,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灵活就业人员能参加职工医保吗?
医疗保障法明确,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2025年,灵活就业及其他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人数达6982.18万人。随着持续放开放宽参保户籍限制,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重点人群参保规模正精准扩大。
怎么为大病患者更好“托底”?
根据医疗保障法,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均对高额医药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同时,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医疗保障和护理保障研究室主任王宗凡表示,从大病保险“再保障”,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应助尽助,医疗保障法把这些改革成果固化入法,让各类参保人群的权益保障有更坚实的法律依托。
近年来,随着实施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个人“零自付”、推动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等多项举措落地,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正逐渐减轻。此次立法明确“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等。
“现行制度下,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震说,法律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职工医保,这意味着更多人有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看点二:优化医保公共服务,让群众看病更省心
当前,我国正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通过打破过去各统筹区医保基金、政策、管理等方面“分灶吃饭”局面,让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强。
此次医疗保障法明确,国家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基本医保省级统筹被写进法律,适应人口流动加剧、就业形态多元化的趋势,能更好发挥保险互助共济优势,为未来建立更加统一的全民医保制度创造条件,让群众看病就医更省心、更公平。”王震说。
持续推进医保影像云建设,让“看病告别胶片”成为现实;上线“医保找药”服务,让买药更方便;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设立医保服务站点,将服务触角延伸至百姓家门口……聚焦就医买药堵点,医保服务升级一直在路上。
医疗保障法专设“医疗保障服务”一章,明确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医保公共服务城乡全覆盖。王宗凡认为,法律以医保服务为专章,这将以法治力量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间的服务差距,让更多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公平可及的医保服务。
2026年1月至7月,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9亿人次,涉及医疗费用2153.71亿元,减少参保群众垫付1267.97亿元。
为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效率,完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制度被写入法律。同时明确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经审核后要“及时足额直接结算并拨付”。这意味着,破解跨省异地就医的“垫资跑腿”之困,将有法治化路径与保障。
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把“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写进法律,并明确其筹资运行、待遇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办法,参照本法有关基本医保的规定制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树清在分组审议时表示,医疗保障法增加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专门规定,为有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推动制度落地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看点三:明确法律责任,守好看病买药“救命钱”
为守护好老百姓“救命钱”,医疗保障法在用好管好医保基金上设了“硬杠杠”: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
冒名刷卡、虚构诊疗、倒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不断织密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出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常态化开展飞行检查、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推广药品追溯码应用,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强化全链条防控。数据显示,2026年上半年,全国医保系统累计检查定点医药机构33万家、处理违法违规机构28万家、追回医保基金163.5亿元。
医疗保障法进一步厘清各方行为边界,并划出“红线”。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法律针对不同责任主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对参保人员,还应当采取暂停其医药费用联网结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等管理约束措施;负有责任的人员为医师的,还应当依照医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王宗凡表示,此次立法进一步明确了欺诈骗保的法律责任,释放出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鲜明信号,为守护“看病钱”“救命钱”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