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人人有责 共建美丽榆林——《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5-12-11 09:16:58 编辑:郝莉娜 责编:王丹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市结合实际制定《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办法已于2025年10月29日榆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有哪些?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有以下四类: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各级政府需发挥主要领导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此外,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亭及收集容器等前端投放设施;生活垃圾转运站、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大件垃圾拆分中心、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及专用转运设施;其他满足区域特殊需求的分类设施。

各级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设施建设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项目选址调规工作,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规划设置中心城区新建商业开发项目及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处置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管理规范,加强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工作,加快推进有害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指导农贸市场、餐饮行业、药店、医疗器械销售门店等场所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贸物流行业、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财政、教育、工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住宅区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展览展销、集贸市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此外,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合理确定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区域内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产量、流向等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形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更新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列入改造范围。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

生活垃圾处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由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交通不便或运输距离较长的村庄,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区、农村集中居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开展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探索一袋式上门回收、毕业季进校园等新型回收模式,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如何正确投放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设备内,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或者交予有害垃圾回收点;厨余垃圾沥干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家具、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收集经营者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禁止将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未合理确定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建立管理台账的;未依据相关规定,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的;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未予以改造的;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的;未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未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