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对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进行修改

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26-05-29 15:34:14 编辑:李小龙 校对:郝莉娜 责编:王丹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自1990年10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在规范和保障我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修改《条例》,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确保法治统一的重要保证,也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适应新时代人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人大工作法制保障的实践要求。

根据新修改的《条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此外,新修改的《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记者 王姿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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